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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為流氓案件聲請釋憲
〔自由時報記者周敏鴻/桃園報導〕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堅持「惡法非法」!他曾為了手上的23件流氓案件,挺身聲請釋憲,終於在97年2月1日,經大法官會議宣告「檢肅流氓條例」部分條文違憲;他也曾為爭取「判例違憲」釋憲,雖然大法官會議對這部分不予處理,但也宣告稅法47條第一款條文違憲。
司法官37期結業的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,現任桃園地院審判長,他遇上惡法規定,從不迴避,並提請大法官釋憲主持正義。
錢建榮當年認為「檢肅流氓條例」違反法治國基本原則,他當時曾說,這個條例是台灣獨有的法律,其前身是日本時期取締浮浪者的規則,實際上卻成為打壓政治異議份子的工具。
後來國民黨政府仍沿用之,他認為,這個法律的存在,是台灣號稱人權立國的重大恥辱,於是花了一年多,蒐集手上20餘件流氓案件,檢具詳細的理由聲請釋憲,終獲成功。
錢建榮還發現,實務上已發生「判例違憲」的問題,導致判例竟比法律還大,其中最好的案例就是稅法47條第一款,他也花許多時間蒐集資料,整理釋憲理由,挑戰最高法院「判例」的無上權威性。
後來大法官會議做出687號釋憲,令錢建榮遺憾的是,大法官會議對判例是否違憲沒有處理,但大法官會議也宣告稅法47條第一款條文違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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